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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万元,不到半年变成了75万元;合同金额是借款额10倍,个别最高日息竟达100%;短短2个月,80多岁的大学退休教师夫妇失去了广州天河区的一套房,市场价350多万元,“套路贷”团伙以95万元攫取到手……
记者21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对一个五人“套路贷”团伙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该团伙自2016年起先后对8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还骗取被害人房产24处等财物。
检察官表示,“套路贷”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而被害人往往对其中的风险没有足够认识和准备,一旦上当,轻则背负巨额债务,重则可能倾家荡产。可以说,“套路贷”给被害人个人及其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谓其是一种社会毒瘤毫不为过。借助该案,检察官向记者揭秘了“套路贷”的6种犯罪手法。
检察官揭秘“套路贷”6个手法
套路一
以发“广告”、打电话等方式招揽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通常打着所谓的“无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时到账”等旗号来吸引潜在客户,通过在公共场所、私人车辆上发放各种五花八门贷款小广告,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推销其贷款产品。此外,他们还会在微信群、QQ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打出这些广告,一旦有人相信广告并与之取得联系,那么十有八九会中了他们设的“套”。
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犯罪嫌疑人会以提供上门服务为由前往被害人住所进行所谓的家访调查,其真实目的则是为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后能够随时上门讨债;同时以评估被害人的还款能力为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有不动产的就会查册,以明确被害人的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便根据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制定接下来的具体诈骗方案;同时还要求留下被害人身边至少10名亲友的联系方式,为后期轮番“轰炸”式的催收准备条件。
套路二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巧立名目盘剥借贷本金
犯罪嫌疑人会主动要求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而签订借款合同套路如下:首先,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虚高借款金额。如被害人杨先生要借10万元,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同时以为保障借贷资金安全,声称日后若发生诉讼将会有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为由,要求预先收取10万元的保证金,由此,诱骗杨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就变成了20万元。
其次,以“空白合同”“阴阳合同”“口头约定”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在此类“套路贷”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达月息6%~10%,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日息100%,但这些要求并不会写在合同上,采取签订的是“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监管规定,而这些合同并不会交给被害人,以便其随时添加需要内容。
最后,以“行业规矩”等名目,极力克扣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会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即第一个月的利息)、上门服务费、放款折扣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额实际上只有大约八成,如上述借款20万元,被害人杨先生实际到手的金额只有大约16万元,而支付利息时则要按照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6%的月利率支付。
套路三
制造虚假银行流水 掩饰真实借款数额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将20万元的虚高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杨先生的银行账户,随即立即让杨先生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交还;如果遇到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
另一个案中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虚高借款后银行已下班,无法即时支取20万元“保证金”,嫌疑人就以办完事要感谢、放松为借口,逼迫黎先生请吃饭,一直跟在黎先生身边,监视黎先生直至次日早上银行营业,黎先生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嫌疑人,嫌疑人才作罢。
在金额较小的借贷中,嫌疑人则会让被害人手持“保证金”现金拍照存证。通过这样的套路,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或其他证据就会与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一致,造成嫌疑人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资金的假象,同时也为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充分“法律”准备。
套路四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步步将被害人逼入绝境
在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此举不仅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财务负担,而且也进一步削弱了被害人的还款能力,嫌疑人的终极目标并非被害人的那点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部“身家”。此时,催债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债务的“恶人”,一面又变身为雪中送炭的“好人”,他及时地请出同伙来“接单平账”以“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以此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而在此过程中,催债的嫌疑人还要收取一笔不菲的“中介费”(垒高后借款金额的10%)。案中的被害人杨先生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元变成了75万元,足足增加了37.5倍,这还不包括他此前已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罚息等损失。
为啥被害人明知不公平还要向嫌疑人同伙借款呢?实际上,在最初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嫌疑人就已以合同正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内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则要承担剩余本金24%的违约金。可见,嫌疑人早已通过所谓的双方合意限制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而且嫌疑人还会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被害人往往只能就范,由此债务数额越滚越大,直至彻底破产。
套路五
瞄准被害人房产 频频祭出腾挪转移大法
对于有不动产的被害人,嫌疑人的套路如下:首先,在签订借款合时要求被害人同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虚高的借款金额约定为购房定金,一旦被害人无力还款就会面临非常痛苦的选择,要么忍痛贱卖房子,要么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其次,以给债权提供担保的名义诓骗被害人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买卖的“网签”,谎称只要被害人按时还款就会解除“网签”,并不会真的要被害人卖房,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房地产中介直接完成这一操作,从而锁定被害人房产;最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逼迫被害人卖房还债或者以房抵债,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来占有被害人房产。
被害人徐某夫妇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八十多岁高龄的夫妇二人落入本案嫌疑人的圈套后,仅两个多月时间,老两口位于天河区成熟地段的房子就变成了嫌疑人的财产,而这套市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嫌疑人仅用95万元就攫取到手。
套路六
软硬兼施猖狂索债 通过虚假材料提起诉讼
在催收环节,犯罪嫌疑人相互配合,有的唱红脸有的唱白脸,红脸通常打温情牌,以“讲道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层层套路,其主要目的是垒高借款金额;当红脸不奏效时,白脸一伙就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同时,嫌疑人会通过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被害人施压,逼迫其还款甚至移交房屋。
被害人林先生就是这样被对方告到法院,诉讼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尽显,由于借款时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40万元转入林先生的账户,而林先生又马上在银行柜面提现交还了20万元“保证金”,所以形成了“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最后林先生输了官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嫌疑人40万元。
检察官支招:
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若有资金需求,务必到合法正规的机构或平台寻求贷款。
2.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
3.借款时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正常、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尤其是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5.发现被“套路贷”后,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检察官说法:
“套路贷”非高利贷 五人涉嫌诈骗罪被批捕
近日,花都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卢某某等5人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介绍,五名犯罪嫌疑人在向各被害人出借资金时,利用被害人对于资金使用的迫切需求,以收取所谓的“保证金”为名,签订虚高债权数额的借款合同,以阴阳合同(或书面合同与口头约定不一)等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制性规定,在向被害人支付借款时通过制造银行流水使之与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数额相符,随即又通过让被害人取现归还、收取中介费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害人实际取得的资金,此举严重破坏被害人在所谓的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平衡,进而,这些借款合同还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排除被害人在借款期间向他人借款的合法权利等不合理条款的方式,给被害人按时全面履约在客观上带来了潜在的巨大风险;被害人即使只是一般性的轻微违约行为,嫌疑人轻则索取高额违约金或所谓罚息,抑或相互串通转介与被害人重新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逐步垒高借款金额,在此过程中还要以所谓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再次获取不法收益;至被害人完全丧失履约能力时,嫌疑人或者以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为依据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害人追索债务。
从上述情况分析,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套路贷”的特征,故检察机关对其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