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正式施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开始实行。大家逐渐熟悉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而很多人不知道,在诉讼离婚中早已有了“事实离婚冷静期”。
在中国司法界,有一条不成文的司法惯例: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不离,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离。(有一般就有例外,宁顺花离婚案可能就是一个例外。)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或调解和好后满6个月,当事人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6个月,就成了强制的“事实离婚冷静期”。
说好的婚姻自由呢?
现实是,结婚是自由的,而离婚在中国,从来不如结婚那般自由。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感情破裂了才可以判决离婚——什么叫感情破裂?法官又不是心理学家,怎么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民法典》规定了至少四种可以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但是,想达到这四个条件基本上很难、很难。
就拿第1个条件“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来说,需要怎样的证据才可以认定?开房记录算不算?
不一定,他们可能开房谈工作、谈人生,而且酒店房间里不能装监控,拍不到“少儿不宜”的画面。就算你按照捉奸捉双的传统,抓拍到了精彩画面,这算同居还算偶发性行为?
再说一下,“分居二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这个流传甚广的传言。然而,这只是谣言。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才可以判离——怎么证明分居?中国没有分居公证制度,有谁可以证明夫妻分居且因感情不和分居了?就算有热心的邻居或正直的居委会大妈挺身而出,愿意到法庭上作证,他们又怎么证明两口子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婚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具有很强的私密性,而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在婚姻案件中举证非常困难。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打离婚官司,自是万般艰难,难于上青天!
现实干扰除了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的司法惯例形成,还可能存在一些现实的因素。
参考资料:
http://www.ynzhentan.net/news/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