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在打假维权方面主要承接以下业务:
1 、接受客户委托,调查客户或客户合作伙伴所属产品被侵权、假冒的情况,并查清制假窝点;
2 、接受客户委托,配合有关部门对假冒产品进行封杀,避免侵权继续发生;
3 、接受客户委托,对假冒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取证,协助政府执法部门为企业打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 14 种商品为伪劣商品。
分别是:
1.失效、变质的;
2. 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3.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
8.未有中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
9.即时使用而未标失效时间的;
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时期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来标明的;
12.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村明处理品字样的;
13.剧毒、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
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