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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见》明确,遵循坚持以人为本、独立运行、保障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新、统筹协调等六项原则,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意见》明确了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基本政策。一是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深入,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二是明确资金筹集政策。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明确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比例分担。起步阶段,单位缴费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允许个人账户为个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探索通过财政等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资助。建立筹资动态调整机制。三是明确待遇支付政策。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提出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意见》还对基金、服务、经办等三方面管理服务工作作出要求,明确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
此外,同步发布了试点城市名单,明确试点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