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丈夫婚内向第三者送房送钱,原配是有权利追回的。但是到底能追回多少,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判法,杭州市私家侦探公司通过最近两个热点事件来说一下:
案例一:
丈夫赠予小三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
近日,广东深圳龙华法院受理出轨丈夫被妻子及第三者相继诉至法院的三起案件。
2010年丈夫结识小三,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两年后,小三生下大女儿,丈夫豪掷111万余元全款给小三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小三名下。
2020年9月,丈夫做亲子鉴定发现大女儿非亲生。12月,妻子起诉丈夫、小三和大女儿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项及利息等,经调解协议,房产过户给了妻子。
2021年,妻子又起诉要求小三及大女儿返还丈夫赠与的547万余元及利息181万余元等。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同年6月,小三生下小女儿,起诉情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48万元等。案件拟安排在本月开庭。
案例二:
丈夫多次给她转账345.5万,法院判决返还一半
上海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重组家庭。2020年元旦刚过,他因突发疾病去世。紧接着,妻子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在2016至2019年期间,黄老伯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据了解后,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于是宋阿姨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得知被起诉,李阿姨无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上世纪70年代,黄老伯和李阿姨曾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之后,两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了。
得知此事,黄老伯十分愧疚,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款,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钱款中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被告返还172.7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同样是婚内向第三者转账,为何判决结果大不同?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1.涉案钱款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基于上述原因,案例一中,小三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购房款及赠予款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最终认定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均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在案件二中,经过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2.关于“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票否决原则
另外,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考虑当事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夫妻间有忠诚义务,如果是基于“婚外情”引起纠纷,显然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亦不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的要求,故赠与行为当属无效。
但案例二中,并无相关证据涉及婚外情,结合上世纪70年代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但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夫妻共同财产,是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亦是属于婚姻家事纠纷中较为复杂、专业的事项。在婚姻中遇到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还是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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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www.hzhentan007.net/news/48.html